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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健食品固体制剂水分含量要求
发表时间:【2011-05-10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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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为确保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,提高对产品稳定性和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的要求,依据国家相关标准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2005年版)相应制剂中水分含量规定,对保健食品固体制剂水分含量要求如下:
一、丸剂:除另有规定外,蜜丸和浓缩蜜丸不得过15%,水蜜丸和浓缩水蜜丸不得过12%。
二、颗粒剂:除另有规定外,不得过6.0%。
三、胶囊剂:包括硬胶囊、软胶囊(胶丸)等。除另有规定外,硬胶囊不得过9.0%,软胶囊对水分不做规定。
四、茶剂:包括袋装茶剂与煎煮茶剂等,除另有规定外,不得过12%。
五、粉剂:包括奶粉、豆奶粉、蜂王浆冻干粉、蛋白粉等。除另有规定外,奶粉不得过5%,豆奶粉不得过4%,蜂王浆冻干粉不得过3%,其它粉剂剂型对水分不做规定。
六、饼干:除另有规定外,不得过6.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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